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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文联政务事项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06 09:00   作者:   来源:柳州市文联   打印正文

为了促进柳州市文艺工作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严肃政务工作纪律,促进机关政务透明、廉洁高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功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办法〔2005〕49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推进办事公开工作的通知》(柳办〔2005〕81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凡是办理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相关的各类政务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都要对内对外公布。坚持主动公开,严格限制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事项并视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设计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市文联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被申请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向市文联职能部门申请公开尚未通过有关形式公开的政务事项。在查阅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允许复印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该通过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依据或者理由、具体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签名或单位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六条 被申请单位应在收到依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功课方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长公开期限或者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决定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市文联办公室凭申请人提交的公开决定通知书向其公开有关事项,并做好登记记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1年1月6日